文昌市民办幼儿园申办指南
为加强我市幼儿园管理,规范民办幼儿园审批工作,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和《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文件相关规定,市教育局是幼儿园审批机关,负责审查辖区内幼儿园的办园资格、颁发办学许可证。我市民办幼儿园具体申办材料及审批程序如下:
一、申请举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单位举办的,举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;个人举办的,举办者个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。
(二)符合本地区办学需求及幼儿园总体布局要求。
(三)有组织机构和章程。
(四)有合格的教师。
(五)有稳定、可靠、合法的经费来源。
(六)有符合《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(试行)》中的场所、设施设备等。
二、申请筹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(以下简称申办者),应当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室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办园申请报告,举办者的签字、印鉴。其中申请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:举办者、幼儿园名称与地址、培养目标、办园规模、办园形式(全日制、寄宿制等)、办园条件、内部管理体制、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;
(二)举办者的资质证明。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,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(或单位法人证书)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;举办者是个人的,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,注明现住址、联系方式,户口所在地(居住地)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。
(三)经费来源、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。由银行出具的举办者资信证明,资金数额标准由办学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确定。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的,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、出资比例证明。
(四)办园资产来源证明材料。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;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意向书(租期至少6年以上);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,载明捐赠人的姓名、所捐资产数额、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。
(五)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协议书。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、办园目标,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。
(六)《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》(申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到民政局申请办理;申办营利性幼儿园到工商局申请办理)
三、申请筹设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
(一)申请
申办者必须按照要求,将筹设申请报告及筹设申请所需材料提交市教育局。
(二)受理
市教育局对申办者提交的筹设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,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。
(三)办理
1.申请报告被正式受理30个工作日内,市教育局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核查,并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批复。
2.市教育局作出同意筹设批复的,申办者应依据《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》筹设幼儿园,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,筹设期不得招生和刊登广告。超过筹设期的,应当重新申报。
四、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时,申办者应当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室提交下列材料:
(一)筹设批复意见书。
(二)筹设情况报告。
(三)幼儿园章程(内容包含:1.名称、地址;2.宗旨和业务范围;3.登记机关、审批机关;4.组织管理制度;5.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的程序;6.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;7.章程的修改程序;8.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;9.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设置规划及建设等程序;10.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)。
(四)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、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、专业资格证、聘任合同、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等复印件。
(五)提供拟办学校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、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;卫生部门出具的《卫生保健合格证》或卫生评价报告;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。
(六)合作办园的需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,主要内容包括统一的办园思想、办园目标,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,合作各方签字、盖章。
具备办园条件、达到设立标准的,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,应提交第二条和第四条(三)(四)(五)(六)项所规定的材料。
五、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
(一)申请
筹设工作完成后,申办者向市教育局提出正式申请,递交正式设立申请所需材料,并填写《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登记表》。
(二)受理
市教育局接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,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初步审查,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。
(三)办理
市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审批小组进行材料审核、实地验收,并将拟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及其章程以适当的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后,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,同意设立的核发《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》。
六、招生
幼儿园举办者在幼儿园获得审批后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、组织机构代码、食品经营许可和卫生保健合格证等相关手续,取得相关证件后须将复印件报送市教育局备案,手续完善后方可招生。
文昌市教育局
2018年9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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